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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优化二次装修施工许可证及消防设计审查办理建筑物权属凭证有关事项

行业新闻

福州市优化二次装修施工许可证及消防设计审查办理建筑物权属凭证有关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强福州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依法简化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持续优化福州营商环境,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在原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_装修工程施工许可(房建)》办事指南及消防设计审查办理基础上做进一步调整。


  调整后的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办事指南及消防设计审查办理进一步优化了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建筑权属凭证证明事项,相较于过去要求装修主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经产权交易登记中心预登记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单位(个人)同意装修证明”任意一项作为建筑权属凭证证明事项的做法,本次优化进一步细分了不同的装修主体情况。


  装修主体为房屋建筑所有人的,根据“已办理产权”、“未办理产权证且装修主体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未办理产权证且装修主体与房屋建筑建设单位有房屋买卖关系”的不同情况,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竣工验收材料”、“经产权交易登记中心预登记的买卖合同”等相应材料作为建筑权属凭证证明事项。


  装修主体为房屋建筑租赁人的,根据“房屋所有人是否已办理产权证”的不同情况,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应材料作为建筑权属凭证证明事项。


  通过细分装修主体的不同情况,为申请人“量身定制”相应的办事指南要件,降低房屋建筑装修施工许可的办理难度,进一步提速增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