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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征求《规范建筑装修设计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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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征求《规范建筑装修设计管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号:厦建勘设〔2018〕52号 时间:2018-11-06 08:36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推行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勘设〔201839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建筑装修设计活动管理,保证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会同厦门市消防支队拟订了《关于规范建筑装修设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119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kcsjc2008@163.com

 

 

 

 

厦门市建设局

2018111日 

 

 

(联系人:佘哲青   电话:8122657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建筑装修设计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建筑装修设计活动管理,保证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管理

(一)建筑装修工程分为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两类:

1.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建筑装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

1)改变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层高、建筑高度;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

3)改变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主系统;

4)改变设备主系统。

该类工程可由具备相应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亦可由具备相应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改造部分、具备相应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装饰部分。

2.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简称装饰工程):

1)未改变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层高、建筑高度;

2)未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

3)未改变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主系统;

4)未改变设备主系统。

该类工程可由具备相应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允许承接的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建筑内部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断、板块饰面、地表、裱糊与软包、细部、涂饰及建筑外围护、保温,浴厕间防水、设备及电气专业配套支线或支管,非承重二次砌体结构、非主体钢结构、电气面板、灯具、卫生洁具、固定家具、室内景观和艺术陈设等。

(三)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筑装修工程。

二、设计管理

(一)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人)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等与建筑装修设计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装修人可通过城市建设档案部门、规划部门、原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相关资料。

装修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相关资料,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积极配合。

(二)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的通知》(闽建设〔201518号)文件规定,设计单位应明确建筑装修设计项目负责人。

1.改造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

2.装饰工程,其项目负责人应由具备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室内设计专业或建筑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含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建筑装修设计,设计单位对装修设计图纸设计质量负责。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标准,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面积,不得擅自变动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三、审查管理

(一)建筑装修工程未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改变、建筑面积改变或者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且属于《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豁免清单和审批清单的通知》(厦公消〔2018127号)豁免清单范围的,装修人不必报施工图审查;不属于《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豁免清单和审批清单的通知》(厦公消〔2018127号)豁免清单范围的装饰工程,装修人、设计单位应承诺该项建筑装修工程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改变建筑面积,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

(二)送审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三)装修人可按如下方式选定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1.原建筑主体工程经审查的,将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报送原建筑主体审查机构审查;

2.原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图在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之前进行使用的,如原建筑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存在与其相关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将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报送与原设计单位相关联的审查机构审查。(如由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建筑主体工程,与其相关联的审查机构为厦门合立道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3.上述两类情形之外的,由装修人根据项目情况自主选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送审查。

审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任务的,我局将责令改正,并按照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四、监督管理

(一)装修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如实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政策性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深度以及一般性规范等问题。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装修设计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建筑装修工程送审材料清单

 

 

 

附件

建筑装修工程送审材料清单

 

一、改造工程审查送审材料与要求

(一)送审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签章;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装修人签章

2.装修人非产权人的,需提交产权人认可装修设计方案证明。(原件,产权人签章

3.功能、外观、面积等改变的,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复印件,装修人签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盖设计单位公章和资质章)

5.设计人员信息一览表。(原件,设计单位盖章)

6.工程概(预)算书汇总。(复印件,装修人签章、编制单位盖章)

7.《建筑装修改造工程送委托书》。(原件,装修人签章、设计单位盖章)

8.各专业计算书和电算资料。(原件,加盖单位资质章和分专业注册章或签字)

9.全套装修工程施工图。(原件四份,各专业图纸均应加盖单位资质章、项目负责人注册章或签字,分专业专业负责人注册章或签字)

10.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构抗震鉴定报告或结构验算报告。(原件)

11.主体工程竣工图或审查机构盖章通过的主体工程图纸。(复印件,装修人签章)

12.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装修人签章,如新补勘应另行送审)

(二)材料要求

1.新建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的改造部分应由原主体设计单位设计;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的改造部分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承担设计责任。

2.新建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应出具结构验算报告;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应出具检测报告、结构抗震鉴定报告。

 二、装饰工程审查送审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签章;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装修人签章)

2.装修人非产权人的,需提交产权人认可装修设计方案证明。(原件,产权人签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盖设计单位公章和资质章)

4.设计人员信息一览表。(原件,设计单位盖章)

5.工程概(预)算书汇总。(复印件,装修人签章、编制单位盖章)

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送委托书》。(原件,装修人签章、设计单位盖章)

7.各专业计算书和电算资料。(原件,加盖单位资质章和分专业注册章或签字)

8.全套装修工程施工图。(原件四份,各专业图纸均应加盖单位资质章、项目负责人注册章或签字,分专业专业负责人注册章或签字)

9.主体工程竣工图或审查机构盖章通过的主体工程图纸。(复印件,装修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