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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消防《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行业新闻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日前,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各类养老机构严格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行为,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该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强制性消防标准(既有养老院是否也要根据通用规范执行?)其中布置要求明确养老机构的楼层布置,机构内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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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中,有哪些与养老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关的条文?


1、消防电梯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本规范规定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均指床位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可容纳的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不包括床位总数少于20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可容纳的老年人总数少于20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2、防火分隔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平面布置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木结构建筑略。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是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康复与医疗用房”是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4、耐火等级


5.3.3 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 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5、“防烟门”


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普通门没有严格的烟密闭性能要求,在火灾条件下难以保证宿舍、公寓、老年人照料设施、旅馆建筑中居室内人员的安全。本条规定了防火门、防火窗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居住建筑等具有住宿功能的房间门在正常情况下关闭后的防烟性能,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减少烟气对人员的危害。)


6、建筑保温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与其他建筑合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有关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可只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当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0㎡时,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仍可以按照标准对该建筑的有关要求确定。)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与楼梯间


7.4.1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7.4.1规定的公共建筑。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 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


7.4.5 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 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8、室内消火栓系统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 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9、自动灭火系统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文章来源:消防事务研究所)